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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至欧美出口运输商

使用出口托收为支付方式,出口商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进口商的资信作风。因为出口托收对出口商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,他承担的风险很大。为防止发货后收不回 货款,就必须再考虑怎样达到一手交货(包括货物所有权)一手收钱的目的。而在国际贸易中能起到货物所有权权状作用的单据只有可流通/可转让的航运提单,因 为航运提单才具备物权凭证的重要功能。进口商付了货款才能从代收银行赎回全部单据,其中就包括了提单,然后他才能凭提单从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里提取 货物,完成他购货的过程。
   如此说来,出口商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里必须订明装运方式为单式海运,运输单据为提单。而且提单应是作成出口商抬头或空白抬头,经出口商背书成为可转让的提单,此提单绝不能作成进口商为抬头,使货权在货一上船就让渡给了进口商。
   为什么托收出口不能用陆运空运或邮寄(包括快递)为运输方式呢?这是因为陆运、空运或邮寄(包括快递)方式下的运输单据只起货物收据和承运契约的作用, 各该运输的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(或地)后,不凭运输单据就通知收货人和放货给收货人,起不了物权凭证的作用,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对进口商一手付钱一手提货 的要求。

   目前欧美还流行一种不可转让的海运单,因为它是不凭提货的运输单据,起不到或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和作用,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。出口商要保障货物 所有权,还需在成交合同中订明货价条件为CIF,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险单(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状)。这样在货物运输途中出险,他仍可利用索赔权向保 险公司获得货款的赔偿。如果他报价成交用了FOB或CFR价格由进口商投保,那未他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。与各大船公司合作,如:马士基航运(MAERSK)、韩进海运(HANJIN)、地中海航运(MSC)、东方海外(OOCL)、中国远洋(COSCO)、中海船务(CSCL)、阳明海运(YML)、美国总统轮船(APL)、现代海运(HYANDAI)、法国达飞(CMA)、万海船务(WANHAI)、日本邮船(NYK)、长荣海运(EVERGREEN)、川崎汽船(K-LINE)等船公司。提供专业的海运整箱、海运拼箱和海运散杂货服务,精细化的货物装卸和配载,提供订舱、提货、仓储、拖车、报关报检、装箱、制单、境外清关、落地配送等服务。

服务范围:航线已涵盖美加线、欧地线、东南亚线、印巴线等,

产品优势:阳光清关,快速便利;全程物流轨迹,一单跟踪到底;严格规范操作,保障货物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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